表1 利妥昔单抗特殊不良反应的处理原则与高危人群预防措施
临床症状 | 处理原则 | 高危因素及预防措施 | |
输液反应 | 轻/中度 | 暂停用药,给予苯海拉明和对乙酰氨基酚治疗;当症状完全缓解以后,可以减慢50%的速度重新开始输注。 | 具有高肿瘤负荷或者外周血恶性细胞数目较高的患者,首次输注时应考虑减慢输注速度,预防性静脉给予糖皮质激素可明显降低输液反应的发生率和严重性;或者在第一个治疗周期中将一次给药剂量分为两份,在两天内完成给药。 |
重度 | 暂停用药,给予苯海拉明和对乙酰氨基酚治疗,还可以给予支气管扩张剂或者静注生理盐水治疗。所有的症状消失和实验室检查恢复正常后才能继续滴注,此时滴注速度不能超过原滴注速度的一半。如再次发生相同的严重不良反应,应考虑停药。 | ||
超敏反应/速发过敏性反应 | 立刻停药,给予肾上腺素、抗组胺药和糖皮质激素治疗。 | 既往输注蛋白质过敏或具有人抗鼠抗体(HAMA)或人抗嵌合抗体(HACA)效价的患者在使用利妥昔单抗时可能发生过敏或超敏反应。 | |
乙型肝炎病毒再激活 | 给予核苷(酸)类似物治疗,对于ALT明显升高者或肝组织学明显炎症坏死者,可适当加用抗炎保肝药物,如甘草酸制剂、水飞蓟制剂及还原性谷胱甘肽等,有助于改善肝脏生化指标。 | 治疗前对所有患者进行乙肝病毒的筛查,不应对处于活动性乙肝的患者使用利妥昔单抗。对于HBsAg阳性和HBcAb阳性的患者,应预防性使用核苷(酸)类似物进行抗病毒治疗。 | |
活动性感染 | 暂停用药,给予抗感染治疗,等感染完全缓解以后,可以恢复用药。 | 患有严重活动性感染的患者不得使用利妥昔单抗治疗。 | |
严重皮肤黏膜反应 | 若发生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或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症,应立刻给予补液、糖皮质激素、免疫球蛋白、营养、麻醉、皮肤护理和口唇护理等,需永久停用利妥昔单抗。 | 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发生该病的风险相对较高。 | |
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或肿瘤溶解综合征 | 立刻停药,给予发生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患者抗组胺药、糖皮质激素及托珠单抗等治疗;给予发生肿瘤溶解综合征的患者充分水化、降低尿酸、碱化尿液、纠正电解质紊乱等,直到其症状完全缓解为止。 | 具有高肿瘤负荷或者外周血恶性细胞数目较高的患者,发生严重的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或肿瘤溶解综合征的风险较高,使用利妥昔单抗应极其慎重,应考虑降低肿瘤负荷的预备治疗。这类患者在第1次滴注利妥昔单抗时应考虑减慢滴注速度。预先存在肺功能不全或肿瘤肺浸润的患者必须进行胸部X线检查。所有的症状消失和实验室检查恢复正常后才能继续滴注,此时滴注速度不能超过原滴注速度的一半。如再次发生相同的严重不良反应,应考虑停药。 | |
心血管事件 | 暂停用药,给予对症治疗,所有的症状消失和实验室检查恢复正常后才能继续滴注,此时滴注速度不能超过原滴注速度的一半。如再次发生相同的严重不良反应,应考虑停药。 | 滴注利妥昔单抗前12小时以及滴注期间应该考虑停用抗高血压药。有心脏病史的患者(例如心绞痛、房扑和心房纤颤等心律失常或心衰)和/或使用有心脏毒性化疗药物的患者在利妥昔单抗滴注过程中应减慢滴速,并严密监护。 | |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 立刻停药,无特效治疗药物,可尝试给予白介素2、白介素7、5HT2AR拮抗剂。 |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较为罕见,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发生该病的风险相对较高。 |
表2 贝伐珠单抗特殊不良反应的处理原则与高危人群预防措施
临床症状 | 处理原则 | 高危因素及预防措施 |
出血 | 1) 少量鼻衄及痰血的患者可以不用处理,也可以鼻腔内涂或口服三七粉、云南白药等,不需要停用贝伐珠单抗; 2) 2级出血建议暂停贝伐珠单抗,积极止血后可以考虑继续使用贝伐珠单抗; 3) 3级及以上出血,永久停用贝伐珠单抗。 |
高危患者包括:伴有空洞或中央型鳞癌等高出血风险患者;凝血功能障碍的患者;有消化道溃疡史或曾经消化道出血的患者;长期大量使用抗凝药物的患者。在整个治疗期间,需对高危患者密切监测大便隐血、凝血指标、血压以及相关临床症状等。 |
高血压 | 1)积极治疗高血压,按照高血压治疗原则处理,给予适当降压药,如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利尿剂和钙通道阻滞剂等; 2)若患者发生中度以上血压(>160/100mmHg),应暂停贝伐珠单抗并给予降压治疗,直至血压恢复到<150/100mmHg方可恢复贝伐珠单抗治疗; 3)若患者高血压经治疗1个月仍未控制或发生高血压危象,需永久停用贝伐珠单抗。 |
治疗前伴有高血压的患者,血压应稳定控制在150/100mmHg以下;对于已有高血压并发症的患者(如脑血管意外、肾病等)需谨慎,如需使用建议请专科医生会诊后决定。用药期间需密切监测血压,停药后仍应规律性地监测血压。 |
蛋白尿 | 1)尿蛋白2+的患者,若24小时尿蛋白≥2g,暂停贝伐珠单抗治疗,并在下次治疗前检测24小时尿蛋白,直至24小时尿蛋白<2g才可继续用药,同时建议专科门诊就诊; 2)对于尿蛋白2+及以上患者,若24小时尿蛋白>2g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或肾病综合征24小时尿蛋白水平>3.5g且经治疗后难以恢复的患者,需永久停用贝伐珠单抗。 |
高危患者包括:具有高血压、肾病综合征病史的患者。对治疗前尿蛋白2+及以上的患者,规律进行尿蛋白定量和定性检测,经治疗后降至1级可以使用,必要时请专科医生指导。所有患者用药期间密切监测尿蛋白定量和定性变化;用药期间出现蛋白尿的患者,在结束贝伐珠单抗治疗后仍应至少每3个月检测一次24小时尿蛋白,直至24小时尿蛋白<1g。 |
血栓栓塞 | 1)3级及以下的静脉栓塞,在开始低分子肝素后可以继续贝伐珠单抗治疗; 2)3级及以上深静脉血栓,需暂停贝伐珠单抗,积极抗凝治疗。若抗凝疗效稳定,则在专科会诊后可考虑重新开始贝伐珠单抗治疗;如出现消化道出血、脑出血等,积极请专科医生会诊帮助治疗; 3)对于发生任何级别的动脉血栓事件;发生4级静脉血栓栓塞,经治疗疗效不佳;3级及以下血栓事件但抗凝效果不佳,并再次栓塞的,需永久停用贝伐珠单抗。 |
高危患者包括:既往无血栓栓塞事件、但年龄大于65岁;既往发生过血栓栓塞事件、无论年龄是否大于65岁;近期有大手术史;有房颤史;血管支架植入史。每次治疗前需检测血D2聚体,随时观察动脉血栓栓塞和静脉血栓栓塞相关症状,定期增强胸部CT复查。 |
表3 曲妥珠单抗特殊不良反应的处理原则与高危人群预防措施
临床症状 | 处理原则 | 高危因素及预防措施 |
心功能不全 | 1)若左心室射血分数值(LVEF)相对基线下降10个百分点,并且下降至50%以下,则应暂停使用曲 妥珠单抗,并在约3周内重复评估 LVEF。若LVEF无改善,或进一步下降,或出现有临床意义的 CHF,则强烈建议终止曲妥珠单抗用药,除非认为患者的获益大于 风险。 2)对于发生无症状心功能不全的患者,应频繁监测(如每6-8周一次)。若患者的左心室功能持续减退,但仍保持无症状,医师应考虑终止治疗,除非认为对个体患者的获益大于风险。 3)若在曲妥珠单抗治疗期间发生了有症状的心力衰竭,则应使用心 力衰竭(HF)的标准疗法进行治疗。标准治疗包括ACEI或ARB和β受体阻滞剂。 |
1)高危因素:多发生于接受曲妥珠单抗单药或含蒽环类(多柔比星或表柔比星)化疗序贯曲妥珠单抗联合紫杉烷类治疗的患者;心脏风险高(例如高血压、冠状动脉疾病、CHF、舒张功能不全、老年人)的患者慎用本品。 2)预防措施:①给予首剂曲妥珠单抗之前,均应进行基线心脏评估,包括病史、体检、心电图(ECG)以及通过超声心动图或MUGA(放射性心血管造影扫描);②治疗期间每3个月重复一次,终止治疗后每6个月重复一次,直至停止曲妥珠单抗给药治疗后24个月;③应尽可能避免在停用曲妥珠单抗后7个月内给予蒽环类抗生素类药物治疗。 |
输注相关症状 (IRR) | 1)输注期间应监测患者是否有输注相关反应的发生。如发生轻至中度输注相关反应应中断静脉输注,症状减轻后,可降低输注速率恢复给药。也可选择镇痛药或解热镇痛药如哌替啶或乙酰氨基酚,或抗组胺药如苯海拉明治疗输注相关反应。 2)所有发生呼吸困难或临床明显低血压的患者,应中断输注,同时给予药物治疗,包括肾上腺素、皮质类固醇激素、苯海拉明、支气管扩张剂和氧气。应该评估和谨慎地监测患者直到症状和体征完全缓解。所有发生重度和危及生命输注相关反应的患者应考虑永久停药。 |
1)高危因素:由于晚期恶性肿瘤并发症或合并症导致静息状态下呼吸困难的患者,致命性输注反应的风险可能会更高,不建议这些患者接受曲妥珠单抗治疗。 2)预防措施:在再次接受曲妥珠单抗治疗之前,经历了严重输注反应的患者预防性应用抗组胺药和/或糖皮质激素,一些患者能耐受再次曲妥珠单抗治疗,而另一些患者尽管应用了预防性用药但还是发生了重度的反应。 |
肺部反应 | 在上市后曲妥珠单抗的临床应用中有报道严重肺部反应事件,这些事件偶尔会导致死亡,也可能是 输注相关反应的部分表现或延迟表现。此外,已报道病例有间质性肺疾病(包括肺浸润)、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肺炎、非感染性肺炎、胸腔积液、呼吸窘迫、急性肺水肿和呼吸功能不全。所有发生肺部反应的患者,应中断输注,同时给予药物治疗。应该评估和谨慎地监测患者直到症状和体征完全缓解。所有发生重度和危及生命肺部反应的患者应考虑永久停药。 | 高危因素:之前或合并使用紫杉烷类、吉西他滨、长春瑞滨和放疗等可引起间质性肺病的其他抗肿瘤治疗;因晚期恶性肿瘤并发症和合并疾病而发生静息状态呼吸困难的患者可能发生肺部反应的风险更高。这些患者不应接受曲妥珠单抗治疗。 |
表4 抗肿瘤生物类似药停用指征汇总
药品 | 处理建议 | 临床症状 |
利妥昔单抗 | 永久停用 | 严重皮肤反应如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和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症 |
暂停使用 | 严重心衰(NYHA分类IV) | |
严重活动性感染 | ||
免疫应答严重损害(如CD4或CD8细胞计数严重下降) | ||
活动性乙肝 | ||
重度输液反应 | ||
贝伐珠单抗 | 永久停用 | 胃肠道穿孔(胃肠道穿孔、胃肠道瘘形成、腹腔脓肿),内脏瘘形成 |
需要干预治疗的伤口裂开以及伤口愈合并发症 | ||
重度出血(例如,需要干预治疗) | ||
重度动脉血栓事件 | ||
危及生命(4 级)的静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肺栓塞 | ||
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 | ||
可逆性后部脑病综合征 | ||
肾病综合征 | ||
暂停使用 | 择期手术前至少4 周 | |
药物控制不良的重度高血压 | ||
中度到重度的蛋白尿 | ||
重度输液反应 | ||
曲妥珠单抗 | 永久停用 | 发生重度和危及生命的输注反应或肺部反应的患者 |
LVEF持续下降>8周,或者3次以上因心脏毒性停药的患者 | ||
暂停使用 | 发生过敏、血管性水肿、呼吸困难、临床严重低血压、间质性肺炎、呼吸窘迫综合征的患者 | |
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停止曲妥珠单抗至少4周,并每4周检测1次LVEF: ●LVEF较治疗前绝对数值下降≥16%; ●LVEF低于该检测中心正常范围并且LVEF较治疗前绝对数值下降≥10%; ●4~8周内LVEF回升至正常范围或LVEF较治疗前绝对数值下降≤15%,可恢复使用曲妥珠单抗 |
来源:广东省药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