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患者安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其中,第七编侵权责任中第六章为医疗损害责任。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2月2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规范我省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卫生计生委、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