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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肿瘤医院章程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外部治理体系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四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五章   决策机制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七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章   文化建设    
第九章   医院监督    
第十章   医院公益    
第十一章 变更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序  言
       江苏省肿瘤医院(江苏省肿瘤防治研究所,南京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前身为1960年建院的江苏医院,是江苏省人民政府直属三级甲等肿瘤专科医院。为更好地推进医院改革发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35号)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医院举办主体:江苏省人民政府。
第二条  医院登记名称:江苏省肿瘤医院;英文名称:Jiangsu Cancer Hospital。
江苏省肿瘤防治研究所;英文名称:Jiangsu Institute of Cancer Research。
南京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英文名称:The Affiliated Cancer Hospit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
第三条  医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百子亭42号。医院网址:http://www.jszlyy.com.cn/
第四条  医院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医院收入来源:财政拨款、医疗服务、药品销售、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等。
第六条  领导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医院业务范围:以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在功能定位上主要包括:
(一)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二)肿瘤的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病症诊疗服务;
(三)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医疗教学等;
(四)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援外、国防卫生动员、支农、支边和支援基层卫生等。
第八条  医院宗旨:坚持以人才和技术为基础,开展高质量的肿瘤防、治、研、教、康,成为一个让人们能够托付生命的卓越医院。
第九条  医院价值理念:
(一)院训:永远为患者做对的事。
(二)核心价值:朴实精进。
(三)管理原则:重视人才、讲求品质、推崇合作、注重学习、纪律严明。
第十条  医院发展目标:建设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肿瘤防治中心。
第十一条  医院院徽:里层呈盾形,上方为医院英文简称。内框为蛇杖式利剑,背景是江苏板块的地图,寓意医院是江苏抗击癌症的利剑;中层形似双手向上托起的橄榄枝,寓意医院上下紧密联结,携手为群众建立起一片健康家园。根部标明创院时间1960年。外层边框内加“江苏省肿瘤医院”中英文文字说明。主色调为草绿色,代表医学、生命和健康。 
第二章 外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江苏省人民政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举办主体代表党和政府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三条  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第十四条  举办主体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五条  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对医院的投入等挂钩。
第十六条  举办主体任免(聘任)医院党政领导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江苏省人民政府任免(聘任)的党政领导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第十七条  举办主体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八条  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医院在江苏省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 
(一)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一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学校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等毕业后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五)根据规划和需求,可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 建立协议合作关系。 
(六)与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医联体或医共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七)开展对口帮扶、送医下乡等健康扶贫工作。
(八)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医院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 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一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一节 党委
第二十二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江苏省肿瘤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院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党的委员会。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医院党委委员数量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以上级党组织批复为准。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医院为党组织(支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节 纪委
第二十五条  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设纪委书记1名、委员4至5人。纪委书记、副书记、纪委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纪委任期与党委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医院纪委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
(三)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四)开展作风督查,促进医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六)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四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 医院行政
第二十七条  医院设院长1名。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 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副院长职数按相关规定配置。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医院设置总会计师1人。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
第二十八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医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根据医院党委会的意见,任免内设行政机构、业务部门和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五)每年向医院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医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医院伦理委员会,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医疗、护理、教学、药事、感控、安全、财务、装备、后勤等专业委员会,辅助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各委员会主任由院长任命。各专业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节 群团组织
第三十条  医院成立包括工会、团委等在内的群团组 织,健全组织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组织活力。
第三十一条  加强党委对群团组织的政治领导、思想领 导、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推动群团组织改 革创新,成为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重要平 台。
第三十二条  院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承担 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负责职代会的筹备及组织工 作,作为职代会常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组织职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 主监督,开展职工文体活动,落实好职工福利保障工作。
第三十三条  院团委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承担着团 结全院广大青年医务工作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职能,发挥 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全院青年的群众性组织。
第四节 统一战线
第三十四条  民主党派是医院民主管理重要的力量。医 院党委坚持党的统一战线有关政策和方针,把统战工作作为 医院党委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发展党派组织和壮大党派队 伍。
第三十五条  每年召开民主党派代表座谈会,听取民主 党派代表的意见建议,鼓励民主党派为医院建设发展建言献 策。
第五章  决策机制
第三十六条  医院党委会议的议事与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执行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推进医院党的建设重点工作;医院发展和建设、专(学)科技术进步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重大科技项目与人才项目;医院职工评先评优、出国(境)及人员外派交流;医院重要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大调整;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特遇、奖励和其他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
(二)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院管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等人员的任免,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医疗技术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药品、医用器械、检验试剂、高值耗材等大宗物资招标采购,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讨论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专(学)科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等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医院党政领导干部调动、使用资金的限额及程序等资金管理制度。
(五)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
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研究重要人事管理事项:如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招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研究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党委会议题由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报党委书记确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党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
(二)院长办公会议题由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报院长确定。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和纪委书记参加会议,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三)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党委会研究有关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议题,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充分讨论后,再提交党委会议决定,党委书记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三十九条  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须经相关委员会咨询论证后方可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议决策。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一节  职能处室和临床科室
第四十一条  医院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宗旨、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协调的原则,设立职能处室和临床医技科室。
(一)职能处室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组织执行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二)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  医院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正(副)处长、正(副)主任、临床医技科室正(副)主任等在内的核心管理团队,制定并完善部门管理细则。
第二节  医疗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四十四条  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院长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主任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五条  各科室及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四十六条  各科室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四十七条  医院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第四十八条  医院定期开展患者和职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职工执业感受。
第三节  财务审计与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必须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十条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逐步实行医院全成本核算。
第五十一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二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五十三条  医院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医院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医院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经费的使用应符合本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节  劳动人事及工资福利
第五十六条  医院职工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针对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医院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调整内部机构,根据党委会确定的人员编制,决定医院各部门的人员岗位设置,医院有权在做好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通过公开考评、择优上岗。
第五十八条  医院按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
第五十九条  医院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置医院内部相关的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 员,可实行评聘分开,根据其德、能、勤、绩、廉可高聘或低聘,其岗位绩效工资由医院根据政策规定自主决定。 
第六十条  医院在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收费标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分配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坚持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在绩效工资总额内,按实际考核结果自主分配。
第六十一条  医院对医院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高值耗材与采购管理
第六十二条  高值耗材采购:严格执行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禁采购部、省、市高值医用耗材中标产品目录及医保目录范围之外的高值医用耗材。坚持质量第一、价格优惠、渠道正宗、货比三家、公平公开、以销定购、确保供应。属于政府采购目录或集中采购招标范围的医学装备应按规定委托招标采购;对于自行招标的,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十三条  高值耗材登记及发放、保管:
(一)确立高值医用耗材基础目录,凡符合采购原则、经医院批准的高值医用耗材条形码必须录入医院基础目录,实行条形码管理。
(二)高值医用耗材库定期盘点库存,根据医院使用量及时备货,保证临床使用。
第六十四条  高值耗材使用规范:使用科室应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仪器应用规范》的有关要求使用高值医用耗材。严格核对患者的信息,对患者所使用的高值耗材的名称、数量、金额汇总存档。发现使用科室私自购入、使用高值医用耗材,交纪委处理。
第六节  信息化与后勤保障
第六十五条  坚持以信息化建设推动医院现代化进程,围绕“智慧医院”建设目标,加快信息系统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保障医疗、教学、科研、管理高水平发展;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严格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信息安全保密责任制,细化工作措施和流程,确保使用网络和提供信息服务的安全。
第六十六条 持续开展“平安医院”建设,完善安全制度和装备配置,完成应急预案演练,确保医院消防治安安全、职工患者人身安全。
第六十七条  探索后勤“一站式”服务模式和服务社会化管理模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和保障水平,提高患者与职工满意度。
第七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十八条  职工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从事本职工作,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职工有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医院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对医院领导干部有评议、监督的权利;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
第六十九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医院职代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医院职代会每年举行1-2 次。
第七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医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聘任考核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医院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医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医院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八章  文化建设
第七十一条  医院以党建引领医院文化建设,始终将文化建设放在医院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把握正确导向,牢牢掌握意识形态主导权,梳理医院文化发展脉络、挖掘医院文化历史积淀、凝炼医院文化内核与特色,总结提炼医院特色文化,结合时代要求,不断丰富文化内涵,形成医院文化架构体系。
第七十二条 大力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塑造医术精湛、医德高尚、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将医德医风建设纳入医疗卫生诚信体系。
第七十三条 努力为职工的工作、学习、生活创造良好条件,为职业发展营造公平环境,实现职工的自我发展与医院战略发展相一致。
第九章 医院监督
第七十四条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自觉维护患者、医院和职工利益,扎实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惩防体系和监督机制。
第七十五条  医院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医院的落实。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七十六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职工代表按规定履行对医院的监督责任。
第七十七条  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医院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及其他所有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以促进医院完善治理,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十八条  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定期将医院重要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院周会、官网、企业号等向全院通报,保障医院决策和管理措施的高效落实,并接受全院职工监督。通过官网、微信平台、公示栏电子屏等形式向社会及患者公开信息。
第七十九条  医院保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等政府部门及江苏省人民政府的监督,配合相关巡视巡查,保证医院日常执业及财务收支的健康运行。
第八十条  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與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价机制和监督评价体系,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章  医院公益
第八十一条  弘扬公立医院公益性,勇担社会公益责任,积极组织扶危救急、献血献髓、义诊义捐等公益活动,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大型活动的医疗保障、援外指导、支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扶贫等公益任务。
第八十二条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深化“院府合作”推进医联体建设,加快紧密型医联体建设步伐,发展远程医疗协作网络,通过信息技术放大优质医疗资源服务辐射面,推动医疗资源有效下沉,积极开展对口支援。
第八十三条  完善医务社工和志愿者制度,加强医院社工和志愿者队伍专业化建设,链接公益性社会资源,开展常态化医务社工服务和志愿服务,协助开展医患沟通,提供诊疗、生活、法务、援助等患者支持服务,不断提升医疗人文服务内涵。
第十一章 变更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八十四条  医院因发展需要,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医院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八十五条  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所有制变更;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八十六条  医院的分立、合并及所有制变更,应在江苏省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江苏省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党委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八条 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代会意见。
(四)报请举办主体和(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以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十九条  章程修订案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提交党委会审议,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以医院名义发布。
第九十条  本章程于2020年12月24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苏省肿瘤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