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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肿瘤防治研究所(江苏省肿瘤医院)工作站博士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所(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更好地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所(院)从事阶段性科学研究工作,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所(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主要职能

第二条 我所(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所(院)、合作导师两级管理。
1.所(院)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由所(院)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相关科室的负责人组成。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制定工作站的工作计划
2)制定和审议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3)审定博士后的招收计划、研究方向和经费预算
4)审定博士后的人选
5)对所(院)博士后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2.工作站设立博士后学术指导小组。学术指导小组是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学术指导机构,由所(院)领导、学科(学术)带头人组成,主要职责:
1)对申请进站的博士后的学术水平、拟进行的研究课题等进行审查
2)对博士后的科研进展情况定期进督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助提出解决办法
3)对即将出站的博士后的工作情况、科研能力等做出全面的考核与评价
4)协助解决其他学术技术问题。
3.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归口教育处。“博管办”是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和、市、区级博士后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高校流动站的工作协调
2)审阅申请进站博士的基础资料,确认申请人员的资格
3)组织博士后面试、中期考核评估、出站考核和出站报告会
4)办理博士后进、出站的手续
5)组织在站博士后参加相关学术交流与科技服务实践活动
6)博士后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其他具体问题。
第三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指导者,负责博士后的遴选,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工作条件,指导博士后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和完成在站研究任务。
第四条 组织人事处负责全日制博士后工资及福利待遇、人事档案、外籍博士后有关涉外管理工作;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审批和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博士后专项经费管理工作;总务处负责博士后公寓管理工作保卫处负责博士后户口管理及其配偶子女暂住户口的申报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

第五条 各处室根据所(院)学科建设和重大科研项目研究需求,制定年度博士后招聘计划,博管办汇总后报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1.招收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
2)符合国家规定的博士后进站条件,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3)已经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
4)年龄原则上在35岁以下(主持过市厅级及以上项目的,年龄可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5)能够全时全职到本站专门从事博士后研究的
6)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的进站人员需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7)申请者近三年内学术成绩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 SCI 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科研论著,其中申请统招博士后论文影响因子应≥3.0
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3)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排名前3。
2.招收程序
1)工作站根据计划发布招聘信息。
2)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申请者可随时向工作站提出进站申请,并与合作导师联系,达成初步招收意向;申请者须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网上申请,同时提交相应纸质材料工作站初审进站申请。
3)如申请者通过初审,即可启动进站考核及体检等程序,同时所(院)组织人事处启动统招博士后调档程序。博士后进站考核可与开题报告同步进行。
4)工作站办理相关进站手续。
5)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应及时到工作站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将被取消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工作站申请延期进站。进站报到时应校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工作站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四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遴选

第六条 工作站定期遴选博士后合作导师合作导师应当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具有科学型博士生导师资格者可适当放宽),需满足下列条件:
1.学历(学位)和职称要求具备以下要求之一:
1)研究生(硕士)学历(学位)聘任正高职称超过5
2)研究生(博士)学历(学位)聘任正高职称超过2年
3)研究生(博士)学历(学位)聘任副高职称超过5
4已经取得南京医科大学博士生导师资格。
2.科研项目与经费要求
1)新申请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正高职称人员应有主持在研纵向科研项目,副高职称人员应有主持的在研国自然面上项目;
2)取得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的,招收在职博士后应有超过10万元的项目经费,招收统招博士后应有超过30万元的项目经费。

第五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七条 博士后进站后,由工作站组织新进站人员学习国家关于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政策文件,以及所(院)博士后管理相关规定。进站后由所在科室具体管理,参加所在科室日常的政治学习和业务活动,遵守所(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合作导师指导下,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
 博士后进站后须与所(院)签订《科研工作协议书》,协议期一般为2年,协议中应明确在站期间的工作任务。统招博士后须同时与所(院)签订劳动合同,延期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博士后在进站3个月内,应与导师协商,制定可行性的研究计划,完成开题报告,经学术指导小组或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开始研究工作。进站3个月内未完成开题报告,给予退站处理。若博士后研究过程中确需变更研究课题,需和教育处报备并进行2次开题,否则将无法进行中期考核。
第十条 博士后进站12~15个月内,博管办组织中期考核,博士后学术指导小组相关成员参加考核,并根据情况邀请所(院)外相关专业专家参与考核,重点对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果进行阶段性检查和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不合格者,3~6个月内再次参加中期考核。若考核仍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给予退站处理。
第十 博士后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为2年,若因研究工作需要不按期出站,其本人和合作导师至少提前2个月向工作站提出延期申请。延期出站实行逐次申请、逐次审批制度,统招博士后准予延期1年,在职博士后准予延期2年。逾期不办理延期或出站手续者,所(医院)停发所有待遇,给予退站处理。
第十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和工作站批准,可以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实习培训、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统招博士后按照所(院)有关规定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在职博士后所有出国(境)手续均在原工作单位办理。博士后出境期满后应按期返所(院),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的,须按所(院)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并经所(院)批准。出境期满后 30 天不归者,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十 统招博士后在站期间可按照所(院)相关规定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按相关规定在原工作单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十 统招博士后在站期间可选择迁户或者不迁户至我所(院)集体户口,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的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六章 博士后出站管理

第十 出站条件
1.在职博士后期满出站条件:
1)完成《科研工作协议书》所确定的研究任务
2)按照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规定的格式,完成《博士后研究报告》,并通过出站考核
3)出站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站期间获得国自然基金项目或省级各类基金(含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1项,并在SCI收录期刊(IF≧3.0)或SCI-JCR期刊分类分区2区期刊上发表论著1篇。要求第一署名单位为南京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江苏省肿瘤防治研究所;第一(物理位置)署名人为博士后本人;第一(物理位置)通讯作者为工作站合作导师且署名单位必须为南京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江苏省肿瘤防治研究所。
2)在站期间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著2篇(总IF≧6.0)或SCI-JCR期刊分类分区1区期刊上发表论著1篇。要求第一署名单位为南京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江苏省肿瘤防治研究所;第一(物理位置)署名人为博士后本人。第一(物理位置)通讯作者为工作站合作导师且署名单位必须为南京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江苏省肿瘤防治研究所。
2.统招博士后期满出站条件:
1)完成《科研工作协议书》所确定的研究任务
2)按照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规定的格式,完成《博士后研究报告》,并通过出站考核
3)出站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不低于在职博士后期满出站条件,具体研究成果可根据薪酬由博士后、合作导师和工作站三方协商确定。
如期满出站科研业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享受顶薪待遇:
1 SCI 收录期刊上发表 1 篇影响因子≥7.0的中科院一区论文(署名同上)
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并按计划执行并在 SCI 收录期刊上发表 1 篇影响因子≥5.0 的中科院二区及以上论文(署名同上)
第十 博士后应于在站期满前3个月向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出期满出站申请,并提交工作报告,做好出站准备工作。
第十 所(院)博管办组织学术指导小组相关成员参加,并根据情况邀请所(院)外相关专业3名以上专家组成博士后工作评议小组(5名正高级职称人员),按照出站考核的要求,对博士后进行出站答辩的考核工作,考核等级与中期考核相同,并将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含科技成果、专利、专著、论文等)在知识产权上归属南京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江苏省肿瘤防治研究所。
十九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退站或按程序终止其博士后研究工作:
1.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2.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3.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4.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5.无故旷工连续 15 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 个工作日以上的;
6.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7.出国逾期不归超过 30 天的;
8.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 6 年的;
9.其他不适合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情况

第七章 博士后薪酬等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我所(医院)设立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博士后生活津贴、科研启动经费和对出站合格及优秀博士后的奖励。
1.统招博士后在站期间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享受博士后(包含住房公积金、逐月住房补贴、社会保险及年金等),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统招博士后的年度总收入约为 30~35 万元(税前),包括工资及福利待遇(含个人及单位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基本年薪30万元/年(税前),出站前科研业绩达到顶薪博士后标准的,按照35万元/年(税前)计发。因研究工作需要,统招博士后准予最多延期1年,延期期间的福利待遇所(院)博士后学术指导小组”评估审议后另行签订
2.在职博士后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在原工作单位享受。
3.统招博士后在站期间计算工龄,所(院)将按照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中级职称待遇,并享受我所(院)职工同等待遇,进站报到的当月起薪和办理社保等手续,终止本站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津贴、社保等费用
4.博士后病、事假期间的待遇按本所(院)职工同等处理。
第二十 博士后科研启动经费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完成开题报告(可与进站考核同步进行)。在站期间合作导师与所(院)提供给在职博士后的科研启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其中所(院)提供5万元;提供给统招博士后的科研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其中所(院)提供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出站考核相关奖惩办法
1.博士后按期通过出站考核,给予博士后一次性发放奖励2万元,给予博士后合作导师一次性发放指导费1万元;按期出站考核优秀者(不超过年度出站考核的30%),给予博士后一次性发放奖励3万元给予博士后合作导师一次性发放指导费2万元
2.博士后与博士后合作导师奖励费用由博士后专项经费支出,工作站可提取总额的5%作为博士后管理经费,用于博士后工作站日常管理、建设和评估工作
3.在职博士后如同时入选为我所(院)优才或青蓝人才,博士后合作导师原则上应为优才或青蓝人才培养指导老师,有关津贴按就高原则发放。
4.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资助、获得省级以上重大科研奖励、获得国家级重大人才项目,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突破,在南京医科大学高水平期刊目录(自然科学)1/2/3/4类收录期刊上发表科研论著,报请所(院)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奖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 统招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可入住所(院)博士后公寓(入住者不享受租房补贴)。在站期间住宿产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宽带网、电话、物业管理等费用按规定标准收取,由博士后本人承担;博士后入住期间,房屋及房内设施出现问题由所(院)总务处负责联系维修,属人为损坏的由入住博士后承担相关维修费。

第八章 博士后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积极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省博士后科研资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分为:合作导师提供的经费、所(院)提供的科研经费、博士后申请的基金资助经费及其他横向合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的科研经费由科技处负责管理,招收资助经费由教育处负责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 经费的使用范围需按课题预算或招收资助规定执行,报销须经导师签字、科技处课题或教育处(招收资助)审核主管领导审批、财务复核。
第二十 获得国家和江苏省科研资助者的科研资助结题验收与出站考核一并进行。获得资助者出站时须提交科研资助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资助金的使用情况和所起到的作用;是否达到预期研究目标;取得哪些重要研究成果,其科学意义、应用前景、推广开发价值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如何等。

第九章 附则

二十九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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